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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解读——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2025-11-07 15:59:58

宝剑的锋利刃芒,必经千锤百炼与反复打磨。开启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预习,每一道复杂的习题,都是一次重要的锻打,终将让你在考场上披荆斩棘,所向披靡。

《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解读——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解读

《公司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说明】

(1)2025年中级经济法官方教材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全文。

(2)我们认为该项内容没有可考性,不建议考生在此浪费太多时间、精力。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增强备考安全感,本书对《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作了考生相对易懂的解读并收录于此,以备不时之需。

1.新旧法都有规定,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1)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不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且应按新法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按新法的规定,其与公司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现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该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而法律又对其无特别规定的,可以用作股东出资。

(4)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现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即原则上转让方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适用新法的规定,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7)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原则上应等比例减资。

2.旧法认定无效,新法认定有效

(1)公司法施行前,投资协议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即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其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情形的,投资协议有效。

(2)公司法施行前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3)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简易合并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3.新法施行前的合同,新法施行后履行产生争议

(1)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适当新法的规定,禁止代持。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新法的规定,禁止持有。

(3)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原则禁止提供,但属于新法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4.旧法没规定,新法有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相关规

定,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行为。

(2)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受压迫(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适用新法的规定,受压迫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公司法施行前,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类型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按照新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4)公司法施行前,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5)公司法施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适用新法的规定,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5.旧法有原则性规定,新法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限制性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该章程的限制规定有效,转让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2)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经营的同类业务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认定其违反忠实义务。

(3)公司董事、高管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事项,适用新法的规定,执行“报告”“通过”程序。

(4)关联关系的认定,适用新法的规定。

6.清算责任争议

(1)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旧法。

(2)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重新起算。

7.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推荐阅读:预习有道!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解读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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