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预习阶段,正是积跬步至千里的起点。此刻起每日研读一章,每周攻克一难点!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3.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16年简答题)
4.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规定点击查看)。
5.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3)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其他专门委员会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7.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8.关联表决权排除(2016年简答题)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
(2)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
(4)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9.其他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3)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反持上市公司股份
①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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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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