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_26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八章涉及资源税法的相关内容,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试可命制单选题、多选题和计算问答题,考点聚焦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规则、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和税收优惠,分值大约5分。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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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举例:
A矿业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6日购入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进行销售,销售额为48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则A矿业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外购铁原矿购进金额150万元,应纳资源税税额=(铁原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原矿购进金额)×税率=(480-150)×4%=13.2(万元)。
(2)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数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选矿税率
(如果考税额计算的选择题,可直接用变形后的公式;如果考需要文字作答的计算问答题,应按照变形前的公式分步骤作答)
公式变形简化: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金额×(本地区原矿税率÷本地区选矿税率)]×本地区选矿税率
=混产后选矿销售额×本地区选矿税率-外购原矿金额×本地区原矿税率
举例:
A矿业公司(一般纳税人)2025年1月6日购入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销售额为52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铁选矿税率为2%,则A矿业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
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150×(4%÷2%)=300(万元)
应纳资源税税额=(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520-300)×2%=4.4(万元)
或:应纳资源税税额=520×2%-150×4%=4.4(万元)。
2.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扣减限度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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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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