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收管理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里,税法科目难度不算突出,却兼具文科记忆与理科计算特性。这使得考生备考时,需投入大量时间用于理解记忆和计算练习。为稳妥应考,建议提前开启预习。接下来,就一起来预习关税征收管理这一知识点,提前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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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通关便利化的举措
1.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
2.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关税的缴纳与延期缴纳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或者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2.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1.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2.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的处理也不同。
3.由于关税不执行《征管法》,有其独特的管理规定。溢征关税和补征、追征关税的处理与《征管法》存在差异,特列表如下:
退税(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溢征退税 |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需要退还税款的,纳税人可以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 |
退运退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辨析】退运无补偿物—已征退税、退运不征;退运得无代价补偿物—已征不退、补偿不征 |
补征和追征
补征 |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追征 |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教材未收录) |
三、关税的税收强制与税款优先
1.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同《征管法》中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2)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3.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同《征管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2)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海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辨析:
关税税收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是不同概念,前者同《征管法》中的税收保全措施;后者同《征管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5.强制执行的中止与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中止税收强制执行: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或者暂无缴纳能力。
(2)第三人对税收强制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税收强制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4)海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税收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海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无能力缴纳税款,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海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结税收强制执行: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死亡或终止,无遗产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2)执行标的灭失。
(3)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4)海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一)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
(2)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
(3)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分
违反《关税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刑事责任
违反《关税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议与诉讼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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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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