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和环保税计税依据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下文整理了两税种计税依据的相关内容。税法科目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相似知识点,这不仅考验记忆,更需精准辨析,稍有不慎就可能选错答案,影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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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和环保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计税依据 | 举例 |
从价计征——销售额 | 原油、天然气、煤、宝玉石类非金属矿产、二氧化碳气 |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 税目税率表无直接规定,只有选择性规定 |
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点拨:资源税法中的销售额,未提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否并入销售额中计征资源税,立法后的政策没有明确,现实存在争议。
2.运杂费用的扣减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点拨:运杂费的处理:
(1)收取已并入销售额——从销售额中减除(有取得的运杂费合法凭证)。
举例:
甲公司销售铁选矿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700万元,销售收入中包括运杂费10万元且取得有效凭据,计税销售额为690万元(700-10)。
(2)收取未并入销售额——与销售额无关。
举例:
甲公司销售铁原矿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700万元,另收取运杂费10万元转付给运输公司且取得有效凭据,计税销售额为700万元。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情形 | 计税依据的确定 | 计税依据不包含的因素 |
一般销售 |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 (1)收取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2)增值税税额 |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 |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课税数量确定的两种基本情况:
具体情况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包括 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 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
二、环保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税目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
大气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企业2025年3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10000千克,根据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其污染当量数=10000/0.95=10526.32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排放量 | (1)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噪声 | 超标分贝数 | 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点拨:
(1)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由于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大气、水污染物不止一种,征收环保税的项目也有具体的规定:
具体情形 | 确定征税项目 |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
每一排放口的 应税水污染物 |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
点拨:
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硫化物属于第二类应税水污染物,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仅局限于前三项或前五项,但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排污单位类型 | 计算方法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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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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