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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与纳税人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1-06 11:57:3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七章主要包含关税和船舶吨税的政策法规内容,其中关税部分的政策规定在考试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战略地位,考生们一定要按照考纲要求完成对该部分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下文为各位考生整理了预习知识点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人,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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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与纳税人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关税领域”,是国家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

点拨:

关境与国境不是等同概念。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与关境存在等于、大于、小于三种关系。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境物品。

关税概念中的“货物”,指的是贸易性的商品物资;而“物品”则具有非贸易性,指的是个人随身携带、邮寄及其他非贸易性的物品。货物和物品在计征关税时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关税的征税对象

税收政策

货物

贸易性商品

按照货物征收——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年度限额的

未超年度限额的

未超单次限额

按照货物征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超过单次限额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

进境物品

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个人合理自用——简易征收办法,即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征收(俗称“行邮税”)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具体情况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进口货物

收货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境物品

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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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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