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计税价格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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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计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确定时,计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 要点 |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 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
海关估价方法 |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适用 |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根据《关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关税法》《计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而言,交易应是真实的;价格应是确定的、完整的、公允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由完整的CIF构成,CIF=C成本+I保险+F运费。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下图表示:

2.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把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简单归纳为正常的CIF,其中C是完整的货价,包含支付的佣金(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除外);I是保险费,包含在出口国和进口途中的保险费;F是运费和相关费用,包含在出口国和进口途中的运费和其他费用。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税价格如果不正常或不完整,则需要进行调整。
基本构成:
货价+至运抵口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1)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劳务费和包装材料费。
(3)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提示: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需要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辨析: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征收关税、增值税,也可能涉及进口环节消费税。但是不构成货物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不缴纳关税,只由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
情形 | 缴纳的税种 | 负责征管的部门 |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与进口货物一起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 海关 |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 增值税 | 税务机关 |
不计入计税价格的因素:
(1)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3)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5)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6)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7)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点拨:
进口货物关税计税价格:包含中介佣金但不含购货佣金;包含境外运费但不含境内运费;包含境内保修费但不含维修费。
举例:
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每吨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人民币,另向中介支付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购货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批化工原料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费和装卸费用为每吨300元人民币,计算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计税价格。
【分析】
计入进口货物关税计税价格的,包括货价、支付的佣金(不包括买方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买方负担的包装费、进口途中的运输费(不包括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用。
进口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计税价格=(20000+500+1000+2000)×500÷10000=1175(万元)。
3.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运载方式 |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确定 | 保险费的确定 | |
一般 进口 | 实际支付了运保费 | 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 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确定 | (货价+运费)×3‰ | |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 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 海关在确定计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 |
邮运进口的货物 | 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提示1:
确定计税价格上述方法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顺序选择,但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一是一,二是二,颠三倒四)
提示2: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大约同时”,是指完成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按照倒扣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完成申报之日前后45日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完成申报之日前后90日内。
提示3:
海关估价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即:要用可选择价格中的实际最低价,但不能是最低限价,因为最低限价是约定底线,不一定真实发生。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加工后复运进境
具体情况 | 计税价格的确定 |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
口诀:
境外修理出境报,限期进境仅修、料;
境外加工算工、料,复运进境有运保。
2.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具体情况 | 计税价格的确定 | |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 租金方式支付(租赁期间) | 以海关确定的租金(利息应当予以计入)作为计税价格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以海关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 |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 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计税价格 | |
3.暂时进境、补税的情形
具体情况 | 计税价格的确定 |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 | (1)按一般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2)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以海关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计税价格(详见后面第5.点) |
4.其他情形的特殊进口货物
具体情况 | 计税价格的确定 |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 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
进口软件介质 | (1)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①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②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2)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
5.减免税进口货物补税计税价格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以海关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计税价格。(按监管期未使用期间占整个监管期的比重乘以原进口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计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提示:
减免税的进口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三、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1.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2.出口货物关税计税价格的构成:(出口只算离岸前;FOB剔关税)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 不计入计税价格的因素 |
基本构成: FOB-出口关税 | (1)出口关税 (2)单独列明的离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3.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按照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的价格。
(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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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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