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种类——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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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票的种类
1.类别股
(1)类别股的具体类型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具体规定如下表:


(2)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①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②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③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⑤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2/3+2/3”决议事项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4)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2.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1)优先与限制
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核心条件
①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种类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固定股息率优先股)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强制分红优先股)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可累积优先股)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非参与优先股)
3.按照投资主体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4.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不再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
5.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2)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3)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提示】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仅记载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量,而不记载每股的票面金额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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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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