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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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熟悉)
(一)行政复议相关主体(重要程度:了解)
主体 | 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提示】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行政复议人员 |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
行政复议委员会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
(二)行政复议管辖(重要程度:掌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 |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
特殊规定 |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
国务院部门管辖 |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
垂直管辖 |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选择管辖 |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指定管辖 |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
“谁”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 “谁”管辖 |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本机关)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本级人民政府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其他工作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司法行政部门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 | 其他派出机构 | 本级人民政府 |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 | 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 |
海关、金融、外汇、税务、国安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
国务院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 | 国务院部门 | |
被授权的组织 | 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 | 本级人民政府 |
归国务院部门管理 | 国务院部门 |
所属章节: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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