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在备考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这一科目涵盖的知识点极为繁杂,众多法律条文和规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的情况。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养成仔细研读教材、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习惯,通过对比分析、归纳总结等方式,将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区分开来,从而为顺利通过考试奠定坚实基础。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特殊规定
行政行为 | 被申请人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或者职权变更的行政机关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 |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共同作出 |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下级机关作出,上级机关批准 | 上级机关(否则变成自我复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 | 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自己名义作出 | 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此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 | 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视为其所在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行为 | 被申请人 |
行政行为 |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 | 委托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的名义作出 |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被申请人) |
税务机关+其他组织,共同名义作出 | 税务机关 |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 | 批准机关 |
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 |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 | 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的税务机关 |
所属章节: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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