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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5-09-05 15:10:15

在备考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这一科目涵盖的知识点极为繁杂,众多法律条文和规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的情况。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养成仔细研读教材、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习惯,通过对比分析、归纳总结等方式,将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区分开来,从而为顺利通过考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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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特殊规定

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

委托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或者职权变更的行政机关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共同作出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下级机关作出,上级机关批准

上级机关(否则变成自我复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

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自己名义作出

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此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

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视为其所在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

行政行为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

委托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的名义作出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其他组织,共同名义作出

税务机关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

批准机关

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

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的税务机关

所属章节: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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