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人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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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熟悉)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申请人
一般规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法》 |
申请人资格转移 |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2.申请人特殊规定
申请复议主体 | 申请人 | |
合伙 | 合伙企业 | 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
其他合伙组织 |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
股份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2025年调整) | 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3.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2025年新增)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请求听证,有权申请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权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等。
4.代表人
(1)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2)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特殊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通常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所属章节: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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