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_2025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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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掌握)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只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基本要求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②税收滞纳金;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⑤赞助支出;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个体工商户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其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2.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0)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按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另有规定除外。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上(含)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1.本项政策的享受主体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非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
2.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享受方式及时间: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4.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减免税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但下列项目除外: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相应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都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本企业应补缴的税款=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2.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税收征管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政策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3)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4.其他规定
对于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五)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市场主体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5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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