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_2025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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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掌握)
(一)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综合所得全年收入总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项目 | 计入全年收入总额的金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全额计入全年收入总额 |
劳务报酬所得 | 实际取得收入×(1-2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稿酬所得 | 实际取得收入×(1-20%)×70% |
2.专项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子女教育
(1)纳税人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扣除。
(4)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5)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②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6)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基本规定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所得税=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 (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
每次收入≤4000元 | 每次收入≥4000元 |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800元 | 每次收入×(1-2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稿酬所得 | (每次收入-800元)×70% | 每次收入×(1-20%)×70% |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三)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其他规定
1.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3)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5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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