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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法
谈古论今
房产税是根据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房产税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家庭税、房屋税、不动产税等。
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及占地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
实行改革开放以后,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
当时考虑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原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对象内涵已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刘老师
2022-06-17 12:27:14 709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不属于重复征税。这里是两个环节,一个是转让环节,一个是保有环节,受让方要缴纳契税,是因为在转让的过程中,受让方获得了一处房产,所以要交税。而在以后的期间,受让方变成了这个房产的所有人,这个所有人就持有了房产,或者是自用或者是出租,此时是房产的保有环节,所以所有人因为这个房产自己受到了益处,所以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确实包含地价款。因为房子和地通常是一体的,所以认为房产的价值应该包含土地的价值,故在计算原值的时候是包含土地价值的。
所以从环节上看二者是不重复征收的。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有问题随时沟通~祝您轻松过关~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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