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中关于融资租赁各环节的征税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和土地权属:征税;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解释一下什么叫承受承租人房屋和土地权属:征税?
问题来源:

常老师
2026-01-02 13:13:00 190人浏览
首先,理解“售后回租”是什么?
这就像一种 “资产抵押贷款”,但形式上是买卖。
承租人:原本拥有厂房/设备的企业(缺钱方)。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一方(如银行系的租赁公司)。
流程:
卖(售后):企业(承租人)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土地卖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一笔大额现金。
租(回租):同时,企业再向金融租赁公司把这房子和土地租回来,继续使用,定期付租金。
回购(期满):租赁合同到期后,企业再用之前约定好的价格,把房子和土地从金融租赁公司手里买回来。
本质:企业通过暂时“卖出”资产,获得了融资,但并没有丧失资产的使用权。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这是一笔有实物抵押的融资业务。
解释“承受承租人房屋和土地权属:征税”:
“承受”:在契税法里,就是“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即购买、受让、接受赠与等,简单说就是产权转移到你名下,你就需要交契税。
“承租人”:这里指前面流程中卖资产的企业。
“房屋和土地权属”:就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连起来的意思是:
在售后回租业务开始时,金融租赁公司从承租人(企业)手中购买并获得了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这个“获得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 “承受权属”。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产权的承受方,需要就此笔交易缴纳契税。 这是整个链条中的第一次产权转移。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企业)按约定从金融租赁公司手中把房子土地买回来。这构成了第二次产权转移。
按理说,企业作为这次转移的“承受方”,也应该缴纳契税。但国家出于以下考虑,给予了免征优惠:
业务实质:售后回租的本质是融资,而非真正的房产买卖。整个交易完成后,资产权属“出去又回来”,最终没有发生变化。如果两次转移都征税,就产生了重复征税,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为了鼓励金融租赁这种融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税务局特地对最终恢复权属的这一步给予了免税。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只对第一次产权转移(金融租赁公司取得资产时)征税,视为一个应税环节;而对最终的权属回归(企业回购资产)免征契税,以保证业务实质不被过度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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