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里面的承揽合同
✅只包括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承揽金额计税
❌不包括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这两个计税范围的区别是什么?没看懂为什么分开两个?
问题来源:

不征 |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保本收益征税) |
(2)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 |
(3)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纳税) | |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
(5)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非重组的征税) |
不征 | (7)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 | 应征→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
不征→其他情形的 | ||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
(9)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正常计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 ||
(10)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 ||
(11)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变化:由免税变为不征税,体现了税收政策对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 ||
按什么征 | ①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税 | ||
★②程租、期租业务、湿租业务、航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 |||
③运输工具的舱位承包业务、互换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 |||
④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 |||
★⑤光租业务、干租业务——按“租赁服务”征税 | |||
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征税 | |||
⑦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征税 | |||
★⑧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 |||
★⑨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 |||
⑩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 |||
★⑪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 |||
⑫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 |||
⑬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税 | |||
★⑭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 |||
★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 |||
⑯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征税 | |||
⑰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 |||
★⑱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征税 | |||
⑲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 |||
⑳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 |||
㉑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 | 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 | 受托方按提供“加工劳务”,税率为13% | |
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 | 受托方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税率为6% | ||
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按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税率为6% | |||
㉒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

乔老师
2026-01-10 16:11:21 361人浏览
对于“承揽合同”的计税规则,主要区别是看“原材料”的提供方。
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承揽合同与委托方提供原料的承揽合同辨析: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的承揽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按“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未分别列明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按照万分之三计算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承揽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1)“真委托”: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和原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费的加工合同。
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费的合计数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不计税贴花。
(2)“假委托”: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合同。
就全部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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