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特别规定——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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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抵押的特别规定
1.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正常买受人规则——“存货抵押”
(1)以动产抵押的,(不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简称“正常买受人”)。
(2)正常经营活动
所谓“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提示】适用正常买受人规则的案例中,卖方应为“商主体”,卖方为一般自然人的案例不适用正常买受人规则。
(3)不属于正常买受人的情形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4.正常买受人规则——浮动抵押
(1)什么是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登记能否对抗
①设立浮动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2年综合题)
②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022年、2019年综合题)
(3)抵押财产的确定
浮动抵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同一动产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022年简答题)
6.超级优先权(价款债权抵押权)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2023年简答题)
【提示】“价款债权”主要有:
(1)融资机构提供贷款专用于购置标的物形成的债权
(2)出卖人允许买受人赊购标的物形成的债权
(3)融资租赁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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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动产抵押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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