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与租赁——2026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把注意力的焦点,放回你人生唯一的主控台——你的行动上。此刻,它的核心指令就是:执行2026年中级会计备考计划。今日知识点已更新,速来预习吧!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023年综合题)
2.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权已登记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用于出租,但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相反,若租赁关系的存在不影响被担保债权的受偿实现,则应确认租赁关系的存续,且在抵押物(租赁物)变卖关系中,应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
(2)抵押权未登记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转移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提示】带租变现影响被担保债权的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两种:
(1)抵押权在先设立且已登记;
(2)抵押权在先设立且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承租人明知抵押合同的存在仍承租。
✅推荐阅读:预习有道!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与租赁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