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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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权的实现
1.基本规定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有权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2.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2)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3.变价款的抵充顺序
(1)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②主债权的利息;
③主债权。
(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折价协议的撤销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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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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