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纳税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在注册会计师《税法》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指的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身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与具体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再依据税法规定算出应纳税额,进而缴纳个税的一种方式。阅读下文,预习该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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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具体情形】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税法对“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具体情形】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所述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其他有关问题:
(1)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地点:
情形 | 预缴税款及申报 | 汇算清缴或汇总申报 | 申报地点及税务机关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①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③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经营所得 | 按月预缴: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按季预缴: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 ①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表(续)
情形 | 预缴税款及申报 | 汇算清缴或汇总申报 | 申报地点及税务机关 |
应扣未扣税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除外) | — |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或离境前 |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境外所得 | —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①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③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④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为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按税法关于各项所得的要求预缴和申报 | 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其他分类所得结清应纳税款 | 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 — | 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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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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