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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的税额计算及其他政策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1-03 16: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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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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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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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的税额计算及其他政策_26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分类所得的税额计算及其他政策

一、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辨析:以4000元为标准确定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费用的所得项目有哪些?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收入大于4000元的,定率扣除20%;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需要注意的是,稿酬所得无论是定率扣除20%还是定额扣除800元,均还需减按70%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有减征)。但是,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无须与4000元比较,上述项目一律减除20%费用后作为收入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入时稿酬再减按70%。

(2)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属于分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费用包括: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口诀:转租房扣除顺序:一税费、二租金、三修缮、四法定。

①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②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要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要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扣除。

④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或20%。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适用税率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1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10%)

5.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举例:我国居民张某将租入的一幢住房转租,原租入租金每月2100元(能提供合法支付凭证),转租收取租金每月4500元(不含增值税),出租住房每月实际缴纳增值税以外的税费4元(有相关凭据),则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4-2100-800)×10%=1596×10%=159.6(元)。

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的确定——实际支付、实际发生、实际缴纳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按规定缴纳的所得收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①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相关税费。

②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相关税费。

③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缴纳的相关税费-货币补偿。

④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缴纳的相关税费+货币补偿。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免税)、印花税(免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的确定

(1)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其他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二)个人转让股权计税的规则和流程

1.股权转让行为(七类)

(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点拨: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收入。

4.核定收入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提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属于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口诀:有文件、给至亲、内部转。

5.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定。

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

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被投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6.股权原值的确认

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7.纳税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辨析:

(1)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新增)

(3)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按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新增)

(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四)个人拍卖财产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产原值的确定: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物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受赠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居民个人,在取得时适用20%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收入需并入综合所得,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税率表)。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在取得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不做汇算清缴。

点拨: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的手稿:

一必须是自己的,

二必须是文字作品。

(五)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投资人

项目

沪港通/深港通税收政策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增值税

股息红利

(1)H股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2)非H股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

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增值税

股息红利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六)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从2015年4月1日起,实行将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主要规定梳理: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税项目

属于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行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行为不涉税。

2.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1)转让收入

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2)扣除项目

①资产原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

②合理税费——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③例外情形——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3.收入确认

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申报与缴纳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5年均匀缴纳)

5.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七)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例:李四在2020年投资30万元与A公司联营某品牌销售,2025年1月,由于A公司违规经营,该销售无以为继,李四收回投资款28万元,A公司还支付李四违约金3万元和补偿金2万元,假定没有发生投资和撤回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李四应纳税所得额=28+3+2-30=3(万元)

应纳税额=3×20%=0.6(万元)。

(八)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收回转让的股权不属于解除原有交易,而是视为新的交易)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但根据个人从境内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同,有如下特殊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此政策执行。

解释:上市(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上市(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新增)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5.其他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此项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分期纳税的政策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缺乏现金收入的状况。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解释: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举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归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免规定:

征免

具体情况

应征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不征

100%收购股权,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支付对价的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股本)

免征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减征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要点

规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次”的规定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适用税率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偶然所得的其他规定】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4年9月1日起,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新增)

(3)除不征税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点拨:受赠人再转让受赠房屋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举例:张某将一处新购置的房产无偿赠与同窗好友林某,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该房产价值60万元,赠与过程中林某支付契税等可扣除的相关税费2万元。则:

林某接受赠与取得该房产时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60-2)×20%=11.6(万元)。

归纳: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及计税规则是一致的。

五、其他易考的政策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比例对收入分成,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后,与工资薪金合并征税,办案费用支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2.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预扣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的换算方法

1.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计税。

2.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其他货币的,应当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套算,按照套算以后的汇价计税。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3.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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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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