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车船税法)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主要涵盖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限、地点,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要求等内容,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的代收代缴职责等。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二节:车船税法
【知 识 点】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注意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强调“次月”。
(2)车船税“买、失、复”——强调“当月”。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税款征收
(1)征收机关: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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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会考试《税法》科目知识点“征收管理”相关内容,以下为税法科目的章节习题,学练结合,快来打卡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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