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知识点主要介绍税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的听证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流程、听证主持人回避规定、听证公开原则及例外情况,以及听证费用承担等重要环节。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知 识 点】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调整)
3.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5.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6.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7.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8.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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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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