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的其他规定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本知识点如同“细节锦囊”,汇集了影响经营所得最终税负的关键补充规则,例如: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依法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兴办多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如何汇总申报纳税、年度经营亏损如何进行结转弥补,以及境外已缴税款如何依法进行税收抵免等。这些规定虽看似零散,却是考试中选择题和综合题的高频“考点”。
【所属章节】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知 识 点】
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的其他规定
Part3 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考点4: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的其他规定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教材P312)
(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点拨
该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保持了协调,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合伙人,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创业投资企业,尽管纳税人不同(前者是个人,后者是企业)、缴纳的税种不同(前者缴纳个税,后者缴纳企税),但都是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行为,都能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的优惠。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核算规定(教材P313)
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特点 | 个人合伙人根据项目取得所得计税 | 个人合伙人根据从创投企业取得所得计税 |
所得类型及税率 |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 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盈亏处理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项目之间盈亏可以互抵,但不能将互抵后的亏损结转下年(股权转让所得) | 整体核算盈亏,亏损可以结转5年 |
投资额70%抵减所得 |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
其他扣除 | — |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也不能与综合所得重复扣除 |
适用期间 |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
解释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存在多个合伙人投资不同基金的情况,个人合伙人参与投资的情况和分配情况都比较复杂,投资额抵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方式如果“一刀切”难以体现公平,因此该政策对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给予了“二选一”的核算方式,使得投资人能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体现出政府对创投行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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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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