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第八章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考试中该章节虽然主客观题均有涉及,但主要分值集中体现在案例分析题中。想要答好案例分析题,考生不仅要掌握知识点,还能作答时利用所学内容将答案理由说的清楚、讲的明白。下文涉及知识点破产原因,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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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1.基本规定
原因 | 适用案件类型 |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主要适用于: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 |
2.相关要素的细化理解
(1)独立考察清偿能力、破产原因
相关当事人不得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2024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停止支付)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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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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