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同样属于证券欺诈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有哪些手段?怎样认定?东奥为考生梳理了26年预习阶段需要掌握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下文就涉及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内容,各位考生快来预习吧!
✅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 ✅ 备考资料,注册即可免费领取>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1.基本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联合或连续买卖式操纵)(2023年案例分析题)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对敲”或者“相对委托”)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洗售操纵”或者“自买自卖操纵”)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虚假申报操纵)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蛊惑交易操纵)(2024年、2020年案例分析题)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抢先交易操纵)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跨市场操纵)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例如,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
2.认定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操纵意图;
(2)客观行为方面,则要从行为人是否为市场价格的主导者、行为人是否为某种证券的市场支配者,以及行为人若停止买卖是否导致某种证券之价格暴跌等因素。(2025年新增)
3.对敲操纵的特点(2025年新增)
(1)交易证券所有权形式上有转移,但本质上属于虚假交易,其交易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
(2)操纵者有两个以上,双方不存在控制关系,单一操纵者不能完成对敲操纵。
(3)操纵者之间事先有合谋,一方被利用或不知情,不构成“对敲”或“相对委托”。
(4)双方在相近的时间点上以相近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反向交易。
4.洗售操纵
(1)特点(2025年新增)
①属于虚假交易。
②行为人自己既为买方,又为卖方,本质上是自买自卖(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自买自卖)。
(2)下列账户可被认定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2025年新增)
①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②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③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④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⑤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5.蛊惑交易操纵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1)蛊惑交易VS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式操纵
蛊惑交易 |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式操纵 | |
行为主体 | 不一定是内部人、不一定有信息优势 | 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 |
所利用信息的性质 | 虚假的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 通常是真实的或确定的、重大的、但尚未公布的信息 |
(2)蛊惑交易VS虚假陈述
蛊惑交易 | 虚假陈述 | |
联系 | 都涉及虚假的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 |
区别 | (1)不限定主体 (2)有操纵意图 | (1)主体为积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不具有操纵意图 |
(3)蛊惑交易VS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蛊惑交易操纵的认定要看行为人的操纵意图或操纵结果;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主要行为模式表现为编造和/或传播虚假的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有操纵意图或有操纵结果,否则并不构成操纵。
6.抢先交易的经典表现
(1)行为人提前交易(如提前买入);
(2)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3)行为人反向交易(如卖出)。
7.跨市场操纵的界定(2025年新增)
会对境内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带来影响的其他市场,都属于“其他相关市场”。例如,利用在期货市场的活动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或交易量、利用境外证券市场的活动影响境内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 ● ●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