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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1-06 13:44:2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的预习正在进行,证券欺诈行为是该章节需要考生掌握的重点,如下文整理的预习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通过预习,考生们应该掌握它的相关规定和行为认定标准,以及不够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形,阅读下文一起回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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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幕交易

1.基本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前提)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主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时间),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行为形态)。

2.内幕信息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2020年案例分析题)

(2)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开性和价值性(相关性)三个特征。

3.内幕信息敏感期(2024年案例分析题)

(1)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2)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重大事件中“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3)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4.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5.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推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2022年案例分析题)

6.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表现

(1)自行买卖

(2)建议买卖,其构成要件有:

①建议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②建议人推荐、劝说或怂恿他人买卖证券;

③被建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议人掌握内幕信息;

④建议行为导致了相关证券的买卖行为。

(3)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2024年、2022年案例分析题)

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其构成要件:

①有泄露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次进行“信息传递”,但合法履行义务或职责的除外;

②信息接收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接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

③信息传递的次数和层级不影响内幕交易构成,如果信息接收者仅仅只是单纯接收信息,既未再次泄露,亦无自行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7.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

(1)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①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④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⑤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8.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形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 ● ●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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