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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与登记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0-24 14:30:3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备考已经开始,接下来进入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的学习,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法人。下文为预习知识点公司设立的前置许可与登记,希望考生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完成对该知识点的记忆,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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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与登记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前置许可与登记

1.前置许可

(1)设立许可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经营范围许可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如经营烟草销售、易燃易爆品),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2.登记事项、公示事项、备案事项

登记事项

公示事项

备案事项

在公司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名称

(2)住所

(3)注册资本

(4)经营范围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登记事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4)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1)公司章程

(2)经营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6)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3.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例:

甲公司内部作出了将法定代表人由赵总更换为钱总的决定,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赵总仍代表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合同。

分析:

(1)乙公司事实上对甲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一事不知情,由于甲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办理变更登记,乙公司对赵总已经不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也不应当知情。

(2)甲公司不得以赵总签订合同时不具有代表权为由否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5.欺诈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

(3)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此予以公示。

6.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2)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登记事项)。

(3)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7.变更登记

(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2)公司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歇业登记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公司歇业期间,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4)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5)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知识点来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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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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