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备考之路已开启,预习阶段是搭建知识框架、培养经济法思维的关键时期。现在每一步的积累,都是在为后续深入学习筑牢根基。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投入预习,为顺利通过考试做好充足的准备!下文整理了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快来打卡!
✅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 ✅ 备考资料,注册即可免费领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领域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特殊的名称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特殊的风险 |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必须,不能选择)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提示】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2)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
案例:
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成立了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故意为某客户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使用人要求A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仅剩60万元。
分析:
(1)由于是企业债务,应先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60万元清偿;
(2)由于是甲、乙二人因故意引起的,不足清偿的40万元,审计报告使用人有权要求甲、乙(“肇事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不足清偿的40万元,审计报告使用人无权要求丙、丁(“非肇事者”)再掏腰包了,因为丙、丁只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甲、乙二人应当对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 ●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