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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和退伙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0-23 13:35:2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理解是记忆的基础。只有理解的东西才能记得牢记得久。2026年注会备考之旅已经开始了,预习阶段的设置让考生们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学习,但也带来了新的难题。由于备考战线拉长,遗忘是考生必须克服的难点。下文整理了经济法的预习知识点,快来理解记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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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和退伙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入伙和退伙

一、通合伙人的入伙

决议规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入伙协议

(1)书面订立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合伙人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新合伙人有理由主张自己受到欺诈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入伙协议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1.退伙事由

退伙类型

退伙事由

自愿退伙(合伙人主动想走)

协议退伙(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退伙(合伙人不得不走)

当然退伙(客观障碍)

“死”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失”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力”

(5)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除名(主观过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退伙的效果

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份额结算

(1)合伙人退伙(除其财产份额被继承的情形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的生效

①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而非除名决议作出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②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份额的继承

基本规定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有数个继承人的,数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份额

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1.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责任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 ●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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