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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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1.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正常买受人规则
(1)基本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正常经营活动
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3)仍可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无权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4.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1)基本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升级规定——浮动抵押+超级优先权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有权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3)升级规定——融资租赁的租金也属于价款债权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上述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2年案例分析题)
(4)升级规定——多个价款债权并存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5.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知识点来源: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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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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