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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ayuxuan2025-10-15 1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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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方式;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5.期满的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

①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②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③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④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提前收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1.农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其他集体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③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知识点来源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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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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