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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_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5-09-02 14:19:42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学习就像登山一样,决不能好高骛远,怕难畏苦。只有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攀登,才能到达知识的高峰。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的高频考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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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_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一)设立税务登记

1.“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适用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和税务总局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适用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2.自动变更登记信息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3.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注销税务登记

1.“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一照一码”户注销登记

(1)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2)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

(3)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3.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而非承诺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而非承诺制)。

4.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情形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承诺制容缺的具体处理

(1)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6.简易注销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4)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所属章节: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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