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_2025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为了更有效地备考《税法二》,考生们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理解税法条款的同时,也要关注这些条款在实际税务操作中的应用。通过案例分析、模拟练习等方式,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从而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迅速地作出反应。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考试的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同学们巩固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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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掌握)
(一)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子女教育
(1)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4.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5.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6.住房租金
(1)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7.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间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扣除办理时间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 ①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②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③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
大病医疗 |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5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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