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_25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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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掌握)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以下规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6.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7.总机构应按照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35%、35%、30%。
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应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调整)
(1)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税额
(4)实际应分摊所得税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税额×分摊比例
(5)分摊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实际应分摊所得税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税额
(6)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5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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