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管理_2025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繁多且复杂,但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客观规律。考生们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去发现并掌握这些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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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管理(掌握)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3)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5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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