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这并不意味着 “未开票就不纳税”—— 未开票收入本质上仍是企业的应税收入,隐瞒不报属于 “偷税” 行为。
一、为什么会有 “未开票收入”?这些场景很常见
未开票收入不是 “异常收入”,而是企业经营中的正常现象,常见于这几种情况:
零售行业:比如便利店、餐饮店,消费者大多不主动索要发票,形成大量未开票收入;
预收款模式:企业提前收到货款,但货物尚未发出、服务尚未提供,暂未开票(需注意:预收款一般不即时产生纳税义务,需结合行业规则判断);
个人客户交易:个人采购后通常不需要发票用于抵扣,企业易忽视此类收入的申报;
视同销售行为:比如将自产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对外捐赠,虽未直接收款和开票,但按规定需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
二、未开票收入怎么申报?分纳税人类型教你操作
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方式略有差异,但核心逻辑都是 “如实填列对应栏次”。
1. 一般纳税人申报(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为例)
适用场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未开票收入,且纳税义务已发生。
填报位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5 栏 “未开具发票”,根据业务适用税率填写 “销售额” 和 “销项税额”。
举个例子: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 13% 税率)2024 年 10 月零售货物取得收入 11.3 万元,未开具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 = 11.3÷(1+13%)=10 万元
销项税额 = 10×13%=1.3 万元
申报时,在 “附列资料(一)” 第 5 栏 “13% 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填列销售额 10 万元、销项税额 1.3 万元。
2.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适用场景:季度销售额(含未开票收入)未超过 30 万元(月度 10 万元),或超过免税额度的情况。
填报位置:
若未超免税额度: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0 栏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第 11 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若超过免税额度:填列第 3 栏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旁的 “未开具发票” 栏次。
举个例子:某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2024 年第四季度未开票收入 25 万元,无其他收入。
季度销售额未超 30 万元,申报时填列第 11 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5 万元,享受免税优惠。
政策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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