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政策全解读!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软件企业作为创新驱动的核心力量,正引领着科技变革的浪潮。为了助力软件企业轻装上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尤为引人注目。今天,我们就来深入剖析这一政策,帮助软件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尽享政策红利。
一、政策核心内容:超税负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里的 13% 税率是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的标准,在此之前经历过多次调整,如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 税率调整为 16% 。
例如,某软件企业当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收入 100 万元,销项税额为 13 万元(100×13%)。假设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 万元,那么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5 万元(13 - 8),实际税负为 5%(5÷100)。由于实际税负超过了 3%,则可申请即征即退的税额为 2 万元(100×(5% - 3%))。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减轻软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软件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相较于其他行业,软件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即征即退政策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
二、享受主体:两类企业可参与
1. 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类企业需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和完善的研发体系。从创意构思到代码编写、测试优化,整个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均由企业内部完成。企业要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软件产品,以此作为享受政策的基础。
2. 本地化改造进口软件产品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地化改造并非简单的汉化,而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使其符合国内市场需求和用户习惯。例如,将一款国外的办公软件进行功能优化,适配国内企业的办公流程和文档格式要求,这就属于本地化改造。若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在进行本地化改造时,需保留相关的改造记录和技术文档,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享受条件:双证书与独立核算
1. 双证书不可或缺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是对企业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官方认可,证明该软件为企业自主研发或合法拥有。部分地区还要求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双证书在手,为享受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并且,软件著作权必须为原始取得,受让取得的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著作权取得时间之后销售软件并开具发票的,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独立核算要做好
企业要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准确的独立核算不仅是享受政策的前提,也有助于企业清晰掌握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政策来源于:上海税务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