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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环境保护税要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凯莉2025-08-18 13:43:39

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下,环境保护税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着关键作用。今天,我们就来全面梳理一下环境保护税的要点,让企业和相关从业者都能心中有数。

一文读懂环境保护税要点

一、谁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这里强调 “直接” 排放,像企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就不属于直接排放,也就不用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但如果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或者企业对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不符合标准,那还是要依法纳税的。

二、哪些属于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涵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污染物像化学需氧量、氨氮;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噪声主要指工业噪声等,都在应税范围内。

三、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税额计算看似复杂,抓住 “四项指标、三个公式” 就能掌握。

四项指标:

污染物排放量:这是计算的基础,确定方式多样。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的,依据监测机构出具的合规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种类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前面方法都行不通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需计算污染当量数,用污染物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得到,每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有明确规定。

排放口及应税污染物排序:对于大气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无排放口的,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征税;水污染物要区分第一类和其他类,第一类按前五项、其他类按前三项征收。部分地区还可根据需要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税额标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 1.2 元至 12 元,水污染物 1.4 元至 14 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从每吨 5 元到 1000 元不等;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分档,税额每月 350 元至 11200 元不等。

三个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暂予免征: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 50% 的,减按 50% 征收。

五、征收管理有何要求?

征管部门协作: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规定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税务、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分工协作机制,保障税款征收。双方还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交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反馈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当日,纳税人应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噪声产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缴纳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税。申报时要如实报送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数据比对与复核:税务机关会将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比对,发现申报数据异常或未按期申报,可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在十五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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