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对方确认规则解析!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红字发票的开具往往涉及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的交互流程,而对方(通常指购买方或受票方)的确认操作是关键环节。不少财务人员在实际处理时,对确认规则一知半解,容易导致流程卡顿或操作失误。今天就详细解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对方确认规则,帮你理清思路、高效处理。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方确认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 “确认单”)的核心作用是确认 “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避免随意冲红引发税务风险。根据发票类型和开具场景,对方是否需要确认分为两种情况:
1. 必须经对方确认的场景
当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且满足以下条件时,需由购买方(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
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被购买方认证抵扣(即购买方已将该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未抵扣但已记账(购买方在会计账簿中登记了该笔业务)。
2. 无需对方确认的场景
以下情况,销售方申请后无需对方确认,系统自动通过: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购买方认证,且购买方未记账;
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电子普票、卷票等);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论是否已抵扣)。
二、对方确认的3个关键规则
规则 1:确认时限 ——180 天内未确认,自动作废
销售方通过开票系统提交确认单后,购买方需在180 天内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处理。若超过 180 天未确认,确认单自动作废,销售方需重新申请。
规则 2:确认选项 ——“同意” 或 “拒绝”,理由要明确
购买方登录平台后,会看到确认单上销售方填写的 “冲红原因”(如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 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同意:确认冲红理由属实,点击 “同意” 后,系统生成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销售方可凭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拒绝:若认为冲红理由不属实(如未收到退货却申请 “销货退回”),需填写拒绝理由(必填),确认单作废,销售方需重新沟通后再申请。
注意:一旦选择 “同意”,确认后不可撤销,销售方将据此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需同步做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情况)。
规则 3:已抵扣发票冲红,确认即需转出进项税
若购买方已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确认 “同意冲红” 后,需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将该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否则会导致申报比对异常。
三、对方操作流程(附截图指引)
购买方登录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后,按以下步骤操作:
进入【红字发票确认】模块,找到待确认的信息单;
查看销售方填写的 “冲红原因”“发票代码号码”“冲红金额税额” 等信息;
核对实际业务(如是否退货、发票是否有误),选择 “同意” 或 “拒绝”:
同意:直接提交,系统生成编号;
拒绝:填写具体理由(如 “未收到退货,不同意冲红”),提交后销售方会收到拒绝通知。
政策来源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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