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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中有个15日或者拍卖前5日说的是哪个

保证方式入伙 2025-09-02 10:52:31

问题来源:

专题六 跨章节综合题
案例1·2020年综合题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作出保证,郑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抗辩称:(1)自己只是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作出保证,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2)即使保证合同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林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蔡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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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老师

2025-09-02 12:24:45 215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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