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苏老师
2026-02-12 14:38:27 175人浏览
这笔会计分录表示企业将一笔20,000元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并核销“应收账款”。从税务处理角度看,该操作本身不直接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但需结合前期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判断是否需要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
具体分析如下: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核心:计提不扣,实损可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
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会计上已确认损失并减少利润,但税法不认可,需在计提当年做纳税调增;
当前年度实际核销坏账时,若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条件,可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减,以还原真实损失。
因此,这笔分录是否影响所得税,关键在于:此前计提的20,000元坏账准备是否已在以前年度做过纳税调增?
二、不同情形下的税务处理方式
情形一:此前已计提并做过纳税调增
假设这20,000元坏账准备是在以前年度计提的,且当年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即多缴了税);
本年核销时,可凭合法证据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减20,000元,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退还或多抵未来税款。
合规操作: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扣除。
情形二:此前未计提,直接核销
若企业此前未计提坏账准备,本年直接核销,则属于“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只要符合税法确认条件(如债务人破产、死亡、逾期3年以上等),可全额在本年税前扣除;
应做纳税调减20,000元。
情形三:虽核销但不符合税法扣除条件
即使会计上已核销,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如法院裁定、催收记录、注销证明等),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则不得税前扣除,不做纳税调减,需继续纳税。
三、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要使该笔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
实质条件: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损失情形之一,例如:
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
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失踪,遗产不足清偿。
程序条件: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本例已满足);
留存备查资料完整,包括合同、账龄分析、催收记录、核销审批等;
自2018年起,无需专项申报,但需在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9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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