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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5-09-22 10:21:06

备战初级会计考试的过程中,把所有的思想都放在学习上,奋勇向上。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预习考点-税收强制执行,大家要认真学习哦!

抢先学!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

税收强制执行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强制执行的范围

(1)金额范围

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财产范围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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