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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5-09-18 14:36:26

初级会计备考之战已经打响,东奥为考生们带来了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预习考点,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学习,祝愿大家都可以顺利取得初级会计证书!

抢先学!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1.纳税担保的主要适用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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