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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2025-11-18 16:02:02

决定你人生高度的,不是天赋,而是态度。你以何种姿态对待2026年中级会计的考试,未来便将收获何种层次的职场生涯。

合伙企业的清算——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6.其他规定

(1)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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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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