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大树向往高耸天际,便需要在黑暗中将根扎得更深。你为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所做的预习,正是这无人看见的扎根,是未来枝繁叶茂的全部根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16年简答题)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
(1)强制执行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2)通过强制执行为合伙企业引进新合伙人的,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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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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