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这一知识点主要讲解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及审查的规则。考生在学习时,需重点关注管辖类型、确定原则及常见特殊情况,结合实际案例理解抽象法条,注重与其他税法章节的联系,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知 识 点】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一)一般规定
具体情况 | 基本规定 |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其他税务行政 复议管辖的规定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二)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转送。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上述第(1)项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点拨
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知晓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要注意辨析:对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而对纳税人不服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已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是对于罚款与加处罚款相关的复议管辖存在差别,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冲突,税务规章尚未按照上位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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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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