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主要涵盖了免税、减税等多种优惠政策,包括对公共用地、企业办的学校等的免税规定,以及对特定困难企业等的减税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诸多减免机会。广大考生在学习这个知识点时,需注意区分不同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如免税公共用地的类型界定,困难企业减税的具体审批流程等;同时要关注政策的时效性与地区差异,避免因信息过时或地域误解而导致错误。
【所属章节】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知 识 点】
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分为两个层次——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与税收优惠有关的考点也往往聚焦在三个方面——对税收优惠条款的具体把握程度、对享受哪个层面的税收优惠的辨析、计算优惠后的应纳税额。
(一)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比较细碎,是历年考试高频命题点,一些基本免税政策的关键点需要考生注意辨析:
免税优惠 | 注意辨析的关键点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办公、自身业务“自用”的免税,出租等非自用的不免税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经营用地不免税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强调“公共”用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使用自身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税;但是购买其他单位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享受免税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 注意“非营利性”“自用”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 注意用途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口诀
结合上述政策内容,笔者编写了记忆口诀,考生可在理解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运用口诀加强记忆:
机关团体和军队,财政拨款事业编。
街道广场绿化地,寺庙公园和古迹。
自用、公用才免税,出租、经营税不免。
照顾农林牧种养,加工办公不能免。
开山填海靠自力,5到10年有限期。
医疗妇幼和疾控,必须自用非营利。
托幼园所和学校,国拨、企办免房地。
2.企业的一些特殊用地的征免税界限辨析:
免税优惠 | 注意辨析的关键点 |
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 施工临时用地、厂区以外暂免税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免税;厂区以内的不免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 盐滩、矿井免税 |
口诀
结合上述政策内容,笔者编写了记忆口诀,考生可在理解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运用口诀加强记忆:
油气勘钻要施工,“临时”暂免抓字眼。
管道铁路和公路,厂区以外才能免。
绿化用地分内外,内征外免常考点。
盐场盐矿滩井免,特殊优惠有界限。
3.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4.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3)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5.不同拥有主体和不同使用主体条件下的纳税规则
——无偿看使用,有偿找拥有:
项目 | 拥有人 | 使用人 | 纳税人 |
无偿使用土地 | 纳税单位 | 免税单位 | 免税 |
免税单位 | 纳税单位 | 纳税单位(使用人) | |
有偿使用土地 | 纳税单位 | 免税单位 | 纳税单位(拥有人) |
免税单位 | 纳税单位 | 免税单位(拥有人) |
6.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点拨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
7.2027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点拨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8.到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性质 | 土地使用权 | 土地用途 | 优惠政策 | 享受优惠的纳税人 |
物流企业 | 自有自用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物流企业 |
自有出租 | ||||
承租(非自有) | 出租方 |
点拨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国家级、省级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新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用地。(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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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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