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征税范围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主要界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明确了征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等界定标准。
【所属章节】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知 识 点】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1.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点拨
开征区域与房产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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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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