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详细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海关对已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进行税款退还、要求纳税人补缴或追缴税款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体现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灵活性与严肃性。考生在学习时,需重点关注关税退还的适用情形,如因海关误征或多缴造成的退税;补征税款的常见原因,如纳税人短缴或漏缴税款;追征税款的条件和期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所属章节】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五节:征收管理
【知 识 点】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1.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2.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的处理也不同。
3.由于关税不执行《征管法》,有其独特的管理规定。溢征关税和补征、追征关税的处理与《征管法》存在差异,特列表如下:
退税(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溢征退税 |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需要退还税款的,纳税人可以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 |
退运退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辨析】退运无补偿物—已征退税、退运不征;退运得无代价补偿物—已征不退、补偿不征 |
补征和追征
补征 |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追征 |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教材未收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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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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